特困人员认定
为无生活来源、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特困人员供养待遇。
概述
为无生活来源、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特困人员供养待遇。
设定依据
依据文件名称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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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国务院令第649号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实施日期 | 2014年5月1日 |
依据级别 | 法规 |
条款内容 | 第十四条 将城乡“三无”人员保障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
依据文件名称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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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闽政〔2016〕42号 |
颁布机关 | 福建省人民政府 |
实施日期 | 2016年10月12日 |
依据级别 | 规范性文件 |
条款内容 | 享受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应当是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及以上(不含听力、语言残疾)的,年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就学的,可视为无劳动能力。个人或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或因罹患重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导致长期医疗护理费用刚性支出超过个人或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可视为无生活来源。查找不到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可视为无法定义务人;法定义务人及其配偶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无劳动能力的,可视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
办理依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42号)
享受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应当是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及以上(不含听力、语言残疾)的,年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就学的,可视为无劳动能力。个人或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或因罹患重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导致长期医疗护理费用刚性支出超过个人或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可视为无生活来源。查找不到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可视为无法定义务人;法定义务人及其配偶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无劳动能力的,可视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厦民规〔2022〕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10号)
申请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认定为特困人员:
(一)无劳动能力:指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含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下同)。
(二)无生活来源:家庭收入、金融资产均符合第一档。
(三)无法定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享受待遇
(一)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每人每月发放基本生活金1680元,按护理等级发放护理费,全自理每人每月340元,半护理每人每月790元,全护理每人每月1350元;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全额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对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产生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商业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部分,以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予以全额救助;
(五)办理丧葬事宜。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予以免除,其他必要的丧葬费用按不超过当年6个月的基本生活标准补助。
申请说明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也可以通过“i厦门APP-厦门民政”或登入“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 提交申请
申请材料
1.厦门市困难群众家庭经济状况声明及查询授权书;
2.相关家庭成员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
3. 家庭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办理地址
1.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网址https://www.siming.gov.cn/zfxxgkzl/gbmxxgk/mzj/zfxxgkml/qtxx/202311/t20231120_1025209.htm
2.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s://zwfw.fujian.gov.cn/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 8:00-12:00;下午 14:30-17:30(冬令时),15:00-18:00(夏令时)
查询服务
特困人员认定进度查询:https://zwfw.fujian.gov.cn/
特困人员认定结果查询:https://zwfw.fujian.gov.cn/
咨询方式
1.思明区民政局:0592-5862837
常见问题
1.什么是特困人员供养?
答: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2.什么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是将原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城市“三无”人员救济制度整合而成的。
3.哪些人可以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答:享受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应当是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及以上(不含听力、语言残疾)的,年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就学的,可视为无劳动能力。个人或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或因罹患重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导致长期医疗护理费用刚性支出超过个人或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可视为无生活来源。查找不到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可视为无法定义务人;法定义务人及其配偶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无劳动能力的,可视为无履行义务能力。具体认定办法由县级民政部门确定。
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内容有哪些?
答:(1)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按照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通过发放现金、实物等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并在日常生活用水、用电、用气和收看电视等方面给予费用减免等优惠;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3)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4)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亲属办理。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予以免除,其他必要的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在各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临时救助。
5.如何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答: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审核后,由县级民政部门给予审批。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6.如何确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应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原则上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中:全自理的不低于10%,半护理的不低于25%,全护理的不低于40%。对机构集中供养的,应适当提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幅度原则上不低于20%。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在县域范围内实行统一标准,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综合考虑地区、城乡差异等因素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实行全市统一、城乡一体的救助供养标准。
7.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形式有哪些?
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大类。集中供养,是指通过农村敬老院、幸福院(园)、养老院、福利中心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机构,对特困供养对象实行集中供养。分散供养,是指对散居在家(即原居住地)的特困供养对象实行分散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8.如何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
答: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状况,可按照直观、简便、易操作的原则,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39-2013)、《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等级划分与评定》(DB35/T 1479-2014)等有关标准,运用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进行评估。6项都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有1~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护理);有4项及以上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全护理)。特困人员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或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及以上的,原则上认定为部分丧失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要及时予以重新评估认定。
9.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公示有何要求?
答:县级民政部门应通过乡镇(街道)将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姓名、终止原因、所在村(社区)及举报联系电话等信息,在特困救助供养对象所在村(社区)或供养机构公开栏(电子屏),公示7个工作日。
10.什么是特困人员集中供养?
答: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或其他养老机构;未满18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患有重性精神疾病的,安置到精神卫生福利机构。
11.什么是特困人员分散供养?
答:对在家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街道)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养老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确保其“平时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优先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其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其提供上门诊疗服务。
12.对特困人员,缴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何政策?
答:对特困人员,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50%的最低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13.对农村特困人员,缴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何政策?
答:一、2013年3月6日,福建省政府出台《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15号),把新农保和城乡居民保合并实施,建立一体化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称城乡居民保),“新农保”的旧称已不再使用。
二、关于城乡居民保的缴费政策,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1.制度实施时已经满60周岁的参保人,不用缴费可以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2.制度实施时距离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也就是46~59周岁的,应当按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其中安溪、德化、延平、松溪、建瓯5个县年满60周岁当年无需缴费),也可以选择补满不足15年的年限;3.制度实施时距离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也就是16~45周岁的参保人员,应当按年缴费,在其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至少15年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
三、自2019年1月开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由税务部门负责,相关缴费业务如:征缴档次申报、扣款账号申报、年度费款征缴、补缴费款征缴、二次费款征缴、集体补助征缴均由税务部门进行办理,具体办理流程建议咨询当地税务部门,以免耽误保费缴纳。
14.特困人员毕业生申请求职创业补贴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经与省民政部门数据共享,已实现通过数据校验比对,对省内特困人员毕业生申请资格自动审核,毕业生无需提供佐证材料。省内院校省外生源和公共服务网自动审核校验不通过但认为自己符合申请条件的毕业生,需提交本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同等效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