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康复待遇。
概述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康复待遇。
设定依据
依据文件名称 | 工伤保险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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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实施日期 | 2011年1月1日 |
依据级别 | 法规 |
条款内容 | 条款内容: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办理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申请对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
享受待遇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康复费用符合康复服务项目和支付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申请说明
该事项线上、线下均可办理。
线上办理: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 hrss.xm.gov.cn)
线下办理:就近市、区社保中心均可办理。
申请材料
办理情形一:因正常工伤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申报
1.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单;
2.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资格确认表,任选其一);
备注:本部门颁发证照材料,由内部系统查阅,无需群众提供,无调用需求。
3.工伤职工身份证;
备注:身份证无电子或纸质存档需求,仅需提供原件核验,不作为收件材料。
4.门诊诊疗材料(含医疗(康复)治疗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
5.住院诊疗材料(含医疗(康复)治疗票据、费用清单、医嘱单、出院小结)。
办理情形二: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申报
1.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单;
2.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资格确认表,任选其一);
备注:本部门颁发证照材料,由内部系统查阅,无需群众提供,无调用需求。
3.工伤职工身份证;
备注:身份证无电子或纸质存档需求,仅需提供原件核验,不作为收件材料。
4.门诊诊疗材料(含医疗(康复)治疗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
5.住院诊疗材料(含医疗(康复)治疗票据、费用清单、医嘱单、出院小结);
6.需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
7.《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
8.《福建省工伤医疗费分割单据》或理赔明细。
办理情形三:因遭受暴力伤害造成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申报
1.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单;
2.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资格确认表,任选其一);
备注:本部门颁发证照材料,由内部系统查阅,无需群众提供,无调用需求。
3.工伤职工身份证;
备注:身份证无电子或纸质存档需求,仅需提供原件核验,不作为收件材料。
4.门诊诊疗材料(含医疗(康复)治疗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
5.住院诊疗材料(含医疗(康复)治疗票据、费用清单、医嘱单、出院小结);
6.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
7.《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
8.《福建省工伤医疗费分割单据》或理赔明细。
办理流程
办理地址
厦门市社会保险中心:厦门市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厦门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厅4号至9号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0592-7703304
思明区社会保险中心: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东路20号西侧思明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社会保障综合业务10、11、12、13号窗口 电话:0592-5863086
湖里区社会保险中心: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南路29号湖里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5-10号社会民生综合窗口
电话: 0592-5383441
翔安区社会保险中心:厦门市翔安区新店路2009号人力资源大厦1楼14号/15号/16号高频事项综合窗口
电话:0592-7889290
集美区社会保险中心: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诚毅大街1-1号一楼11-13号人社事务综合窗口 电话:0592-6252035
海沧区社会保险中心: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嵩屿街道滨湖北路9-1号政务服务中心一层1-4号窗口 电话:0592-6584681
同安区社会保险中心: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银湖路8号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厅7-10号人社事务类综合窗口 电话:0592-7558125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 9:00~12:00,下午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查询服务
个人登录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 hrss.xm.gov.cn),进入“个人办事”点击“社会保障”——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查看待遇核定支付办理情况。
常见问题
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名单您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厦门智慧人社”,点击“其他服务--公共查询--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查询”进行查看。
参保职工在工伤定点医院就医,且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参保工伤职工在工伤定点康复医院进行康复治疗,符合《厦门市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和支付标准》规定的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住院医疗、康复的,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50元/天。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1.用人单位未在《条例》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费用;
2.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
3.在医疗机构治疗时发生的外购药品费用、药店购药费用、无有关病历记录的医疗费用;
4.不符合住院条件而住院治疗或达到出院标准经医疗机构通知后拒绝出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5.未经经办机构同意,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经急救治疗伤情稳定后未及时转入协议医疗机构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6.因医疗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
7.其他不符合工伤保险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
4.工伤医疗费已由商业保险公司报销是否可以再申请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医疗费不重复核定,但可以在符合规定的范围内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