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申领
为了保障劳动者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省级统筹统一规范,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履行缴纳失业保险义务满一年的失业人员,经申请后发放失业保险金。
概述
为了保障劳动者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省级统筹统一规范,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履行缴纳失业保险义务满一年的失业人员,经申请后发放失业保险金。
设定依据
依据文件名称 | 失业保险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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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实施日期 | 1999年1月22日实施 |
依据级别 | 法规 |
条款内容 |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
办理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行政法规]《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3.[地方性法规]《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仅适用于厦门市)第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本市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申请对象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并有求职要求的。
温馨提示:
1、法定代表人身份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
2、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省级统筹后,我市外来员工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政策调整为和本市职工缴费政策一致,即用人单位和个人均缴费(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仍可选择本人不缴费)。外来员工选择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同等享受本市人员失业保险待遇。选择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参保身份为"农民合同制职工"),按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3、省内统筹区存在失业保险缴费(个人和单位都缴费),需先到就近社保经办窗口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厦门合并缴费月份计领失业金待遇;
4、若申请失业保险金待遇时,已存在省内或省外失业保险关系转入厦门的情况,申请失业保险金请到就近社保窗口办理,转入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才能并入一起计算失业保险金待遇。
享受待遇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一年领取两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二十四个月。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90%。
温馨提示:
1.只存在单位缴费没有个人缴费(即2023年1月1日之前以外来员工身份参保缴费和2023年1月1日后以农民工合同制身份参保缴费)的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时间不用于失业保险金的计算,若存在只有单位缴费的失业保险,可对照查看是否符合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申请条件。
2.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25〕14号),从2025年4月1日起,厦门市(含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265元/月。
申请说明
该事项线上、线下均可办理。
线上办理: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 hrss.xm.gov.cn)、“厦门智慧人社”微信公众号。
线下办理:就近市、区社保中心均可办理。
申请材料
本人身份证原件或社会保障卡、待遇领取人银行卡
申请流程
一、线下办理:携带申领材料到就近的市、区社保中心办理申请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办理地点:
厦门市社会保险中心:厦门市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厦门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厅4号至9号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0592-7703319
思明区社会保险中心: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东路20号西侧思明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社会保障综合业务10、11、12、13号窗口 电话:0592-5863086
湖里区社会保险中心: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南路29号湖里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5-10号社会民生综合窗口 电话:0592-5383441
翔安区社会保险中心:厦门市翔安区新店路2009号人力资源大厦1楼14号/15号/16号高频事项综合窗口 电话:0592-7889775
集美区社会保险中心: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诚毅大街1-1号11-13号人社事务综合窗口 电话:0592-
6252035
海沧区社会保险中心: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嵩屿街道滨湖北路9-1号政务服务中心一层1-4号窗口 电话:0592-6583257
同安区社会保险中心: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银湖路8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厅7-10号人社事务类综合窗口 电话:0592-7558125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线上办理:
1.通过厦门人社局官网(http:// hrss.xm.gov.cn)首页--网上办事--个人登录,输入登录账号和密码后,点击"个人办事"--"社会保障"--"失业保险金申领",根据提示操作办理。
2.通过"厦门智慧人社"微信公众号,点击"服务大厅"--“个人服务”--“社会保障”模块--“失业保险金申领”,根据提示操作办理。
查询服务
1.个人登录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 hrss.xm.gov.cn),进入“个人办事”点击“社会保障”——失业保险金申领——查看申办进度。
2.“厦门智慧人社”微信公众号,点击“服务大厅”——个人服务——社会保障——失业保险金申领——失业保险金申领进度信息。
常见问题
1.到达退休年龄还可以领取失业金吗?
失业人员申请退休的当月(须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可申请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温馨提示:根据福建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相关规定,2023年2月1日起超过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不代缴职工医疗保险费。(备注:女性50周岁至55周岁期间有代缴医保,女性满55周岁和男性满60周岁的无代缴。)
2.领过失业保险金,会影响以后的养老金吗?
退休职工养老金的计算,与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年限和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有关,与是否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关。领取失业保险金不影响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人员如果不想社保断缴,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业务由税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可咨询税务部门12366。
3.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中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指的是哪些情形?
以下情况属于申请失业保险金待遇条件中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1.劳动合同期满或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亡终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纪、违反规章制度等原因,或虽无过错但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4.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5.因用人单位欠薪欠保等违法行为导致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个人原因辞职的不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不能申请失业保险金。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