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登记
在本市范围内,以弹性工作方式取得劳动报酬或收益,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区(村)申报灵活就业登记。
概述
在本市范围内,以弹性工作方式取得劳动报酬或收益,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区(村)申报灵活就业登记。
设定依据
依据文件名称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
依据文号 |
厦人社规〔2024〕1号 |
颁布机关 |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日期 |
2024年8月9日 |
依据级别 |
规范性文件 |
条款内容 |
1.经福建省各级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2.所从事的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3.具备弹性工作特征,工作时间不固定或临时性用工; 4.当前未在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未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 5.在我市以个人身份缴交社会保险费。 |
办理依据
(一)在本市范围内,以弹性工作方式取得劳动报酬或收益,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区(村)申报灵活就业登记。
1.经福建省各级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2.所从事的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3.具备弹性工作特征,工作时间不固定或临时性用工;
4.当前未在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未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
5.在我市以个人身份缴交社会保险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村)、街道(镇)可不予受理或终止登记灵活就业。
1、当事人不配合查证相关灵活就业信息或提供的灵活就业信息无法查证;
2、当事人就业状态与申请灵活就业内容不符;
3、当事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
4、当事人在企业、民办非企业等担任股东、董事、监事或其它管理人员;
5、雇主为法人,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显示该法人处于非正常经营状态;
6、雇主为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人员;
7、其他不具备灵活就业登记的情形。
申请对象
在本市范围内,以弹性工作方式取得劳动报酬或收益,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享受待遇
对按规定申报灵活就业的,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按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3费用予以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申请说明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也可以通过“厦门智慧人社微信公众号-服务大厅-就业创业“或登入“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 提交申请。
申请流程
申请材料
1.身份证
2.灵活就业登记申报表
3.灵活就业工作收入流水等相关佐证材料。
办理流程
办理地址
1.微信公众号“厦门智慧人社”
2.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s://zwfw.fujian.gov.cn/
3.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 8:00-12:00;下午 14:30-17:30(冬令时),15:00-18:00(夏令时)。
查询服务
1.微信公众号“厦门智慧人社”;
2.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s://zwfw.fujian.gov.cn/。
咨询方式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咨询
常见问题
1.企业法人可以登记灵活就业吗?
答:当事人在企业、民办非企业等担任股东、董事、监事或其他管理人员不予受理。
2.女性超过50岁,但无法办理退休,可以登记灵活就业吗?
答: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无法登记灵活就业。法定退休年龄通常指男性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
3.我的雇主为灵活就业人员,我可以登记灵活就业吗?
答:雇主为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不予登记灵活就业。
4.灵活就业补贴可享受多长时间?
答: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
5.灵活就业补贴每个月能补多少钱?
答:灵活就业补贴按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的2/3费用给予补贴。
6.如果有的月份只缴一种险,有补贴吗?
答:灵活就业按实际缴纳保险给予补贴。若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其中一项,同样按2/3费用给予补贴,纳入补贴申请月数计算。
7.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多久发放一次?
答: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采取“先缴后补、按享申请、逾期不补“的办法。除首次可以申请前二个季度、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补贴外,其余每次只能申请前一季度的社会保险补贴,且不长不超过3个月。每季度的第二个月底前完成审核、发放。
8.已经申请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状态发生改变,还能继续享受补贴吗?
答:灵活就业就业状态发生改变要到社区登记。若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的;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但任股东、监事、董事等企业主要职务的;入学、应征服务役、移居境外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的;死亡的。均应停止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