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

学生资助

概述

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本市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资助政策的资金。

政策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厦教规〔2024〕1号)

《厦门市教育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厦门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厦教发〔2022〕83号)

申请对象

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一)学生范围包括: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统称高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

2.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在籍在校学生;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公办幼儿园、集体办(含企业办)幼儿园和接受分级收费管理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籍在园幼儿。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哪几种类型?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以下八类对象:

(1)脱贫家庭、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2)低保(含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支出型贫困)家庭学生;

(3)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4)残疾学生;

(5)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或一级至四级因战因公伤残的军人、公安民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家庭子女;

(6)优抚对象子女;

(7)残疾人家庭子女;

(8)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有哪些?
  主要有以下六种情况: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上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至(七)类等人群情况;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6)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的等级有哪些?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困难2个等级。

(1)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包括困难类型的(一)至(六)类学生及由本办法认定的其他特别困难学生。

(2)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享受待遇(补贴)

学前教育

资助对象

学前教育阶段设立“保育教育费补助、生活费补助”。资助对象为在本区公办幼儿园、集体办(含单位办、企业办等)幼儿园和接受分级收费管理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

资助标准

1.保育教育费补助保

符合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予以全额补助;符合家庭经济“困难”的按不高于460元/月标准据实予以补助

2.生活费补助

只要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每生每年1500元

 

义务教育

资助范围和标准

国家在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四免一补一改善”政策。

“四免”:厦门市全面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教科书和簿籍费,对公办学校寄宿生免住宿费。

“一补”: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补助。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每生每年1500元标准补助生活费。

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按每生每年750元标准补助生活费。

“一改善”:实施营养改善计划。

对城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以及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寄宿生,按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予以营养餐补助。

对在城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食堂寄午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寄午餐的学生,按每生每年1200元标准进行营养餐补助。

 

普通高中教育

资助范围和标准

国家在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实行国家助学金和免学杂费政策。

1.国家助学金

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资助3000元;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资助1700元。

2.免学杂费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厦门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所在学校等级收费标准免收其学费、课本费和簿籍费(不含住宿费)。

申请说明

思明区各学段国家助学金等通常按学年申请,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按学期发放。

申请材料

“i厦门”填写申请表,配合学校提供各类证明材料。

申请流程

(1)申请。每年9月30日前(或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符合资助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i厦门”进行资助自助申请,并由学校在"厦门市学生资助管理系统”进行审核;

(2)评审。各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评审小组,根据申请资助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参照"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下发名单和"厦门市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从市信息平台获取的有关困难学生数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初步确定享受资助学生名单;

(3)公示。经各校初审通过的受助学生名单,要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不得公开学生身份证、家庭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隐私)。公示无异议后,将受助学生信息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厦门市学生资助管理系统”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4)审核。教育主管部门对所属学校报送的国家助学金等材料进行审核;

(5)发放。区学生资助部门根据审核结果,通过集中支付方式将国家助学金直接打入受助学生本人银行卡账户。

咨询方式

0592-5862721(夏季工作日8:00—12:00,15:00—18:00;冬季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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