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生育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损毁、遗失或丧失原始凭证的,在取得原签发机构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可以向原签发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市、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申请补发。

 

概述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签发的法定医学证明文书,用于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血亲关系,并作为申报国籍和户籍的重要依据。《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损毁、遗失或丧失原始凭证的,在取得原签发机构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可以向原签发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市、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申请补发。

 

设定依据

依据文件名称

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

闽卫妇幼[2009]71号

颁布机关

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司法厅

实施日期

2009年5月4日

依据级别

规范性文件

条款内容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损毁、遗失或丧失原始凭证的,在取得原签发机构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可以向原签发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市、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申请补发。

 

办理依据

《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的通知》(闽卫妇幼〔2009〕71号)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损毁、遗失或丧失原始凭证的,在取得原签发机构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可以向原签发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市、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申请补发。

 

申请对象

1996年1月1日以后在思明区辖区内助产机构内出生,并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

 

申请材料

1.原出生医院出具并盖章的《遗失补发申请表》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2.父母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0份;

3.已落户儿童提供户口簿原件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0份

4.儿童未落户者需提供父母双方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户证明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备注:父母双方身份证须在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可使用港澳台出入境证件(包含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办理;外籍人员凭护照及有效期内签证办理;父母离婚无法提供另一方证件的,可用离婚判决书替代;一方死亡或服刑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办理流程

1996年1月1日后,在思明区内助产机构出生并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可向思明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申请补办;

1.向原出生医院申领《遗失补发申请表》,由原出生医院填写信息并盖章;

2.父母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已落户儿童提供户口本;未落户者需提供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户证明;

3.携以上材料到思明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办理,材料齐全,当场办结,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并一次性告知。

 

注意事项:

1.父母双方身份证须在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可使用港澳台出入境证件(包含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办理;外籍人员凭护照及有效期内签证办理;

2.父母双方户口本原件均需提供,集体户若无首页原件,可提供加盖集体户单位印章的首页复印件;

3.已落户的新生儿须提供户口本原件;如新生儿未落户的,须提供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未落户证明(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属不同派出所的,需提供各自派出所开具的未落户证明)。可先到窗口提交其余材料,由办理人员向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发函核实新生儿落户的情况的,待收到回函再通知父母前来办理补发;

4.父母离婚后或未婚联系不上另一方,无法提供另一方证件的,可持明确孩子抚养权归申领人的法院判决书原件代替相关证件;一方死亡或入狱服刑的,提供死亡证明或公安、监狱机关出具的入狱服刑证明。

 

办理地址

思明区岭兜西路623号软件园生活广场B座5楼508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2-5969068.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查询服务

https://zwfw.fujian.gov.cn/person-todo/todo-fingerpost?infoType=1&unid=B7555ACB7DB0945266F8E94ADD96B695

收费方式

不收费

 

常见问题

1.《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孩子还没落户怎么办?

如新生儿未落户的,须提供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未落户证明(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属不同派出所的,需提供各自派出所开具的未落户证明)。可先到窗口提交其余材料,由办理人员向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发函核实新生儿落户的情况的,待收到回函再通知父母前来办理补发。

 

2.《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是否可以更改信息?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后信息与原签发信息一致,不做变更(原证号作废,采用新证号);若有信息变更需到原分娩医院申请换发。

 

3.《出生医学证明》上新生儿姓名有什么要求,可以更改吗?

新生儿姓名应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冷僻字。姓氏必须随父或随母姓,单亲宝宝必须随母姓,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人士,新生儿姓名可填写中文或英文,如需在国内登记户口的,需使用规范中文名字。新生儿姓名一经打印,不得更改。

 

4.思明区各助产机构出生证窗口咨询电话

厦门市妇幼保健院:0592-2663767

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0592-2137306

陆军第七十三集团军医院:0592-6335789

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0592-2292060

厦门友好妇产医院:0592-3856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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