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生育

离婚登记

离婚是指夫妻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概述

离婚是指夫妻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设定依据

依据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5号主席令
颁布机关 全国人大
实施日期 2021年1月1日
依据级别 法律
条款内容 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依据文件名称 婚姻登记条例
依据文号 国务院令第387号
颁布机关 国务院
实施日期 2003年10月1日
依据级别 法规
条款内容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二条第一款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第四条第一款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十条第一款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申请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

申请说明

1.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申请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

1.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窗口核验后退回,无需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可由窗口代为复印。

2.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二、户口本

1.提交本人有效的户口簿(插页式户口簿需提供整本完整户口簿内容)。窗口核验原件。

2.集体户口为个人单页的,需提供本人页户口原件和集体户首页复印件并加盖保管单位印章。(个人单页原件有体现户籍地址的集体户口可不提供首页);集体户口为整本的,整本带来即可。窗口核验原件。

3.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户口簿的,可凭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临时身份证明代替。临时身份证明需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窗口核验原件。

三、离婚协议书

1.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一式三份,不可涂改,离婚当事人各持一份,婚姻登记存档一份,由双方当事人当场签字并按指纹。

2.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可以到公证机关或者当地人民法院进行更改或补充。

四、结婚证

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书面声明遗失,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如果两本都丢失的,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五、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提供有效的军人证件原件,由所在单位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或者代行此项审批职能的党组织加盖印章出具,证明需在三个月有效期内,涂改无效。

六、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双方各提供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标准尺寸:3.5cm*5.3cm),照片自行准备,底色纯色即可。

七、结婚登记档案 

结婚证遗失或损毁的需提供。当事人婚姻登记在思明区办理的,由思明区直接查证;原婚姻登记不是在思明区办理的,婚姻登记档案由当事人自行提供。当事人自行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档案保管部门取得婚姻登记档案证明材料。

八、居住证

按照“跨省通办”试点要求,一方或双方户籍地在本省(区、市)的,无需提供居住证。双方均非本省户籍的当事人,需提供一方在思明区的有效居住证

办理流程

1.申请离婚登记并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2.离婚冷静期(30个自然日)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3.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当事人应当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办理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政务服务中心(前埔东路20号西侧)6楼离婚室10-11号窗口

办理时间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查询服务

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s://zwfw.fujian.gov.cn/

咨询方式

人工咨询:0592-2663966

语音热线:0592-5939561 

常见问题

1.结婚证丢失的,如何办理离婚登记?

 答: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可持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如果两本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2.夫妻双方未达成协议的可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吗?

答:夫妻一方要求离婚,不能与对方达成离婚协议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3.在法院办理离婚后还需要在民政婚姻窗口办理吗?

答:在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的,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依法解除,当事人不需要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机关也不能为已经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再办理离婚登记

4.我想要变更离婚协议书的内容,要怎么变更?去哪里变更?

  答:离婚登记完成后,如果要修改离婚协议内容,双方可到公证处处理;对协议内容有纠纷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5.我的离婚证丢失,应该怎么补办?

  答:当事人依法登记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婚姻登记档案证明材料,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常住户口所在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档案证明材料由当事人自行到其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按《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取得, 经婚姻登记机关查证确认属实的,可以补发。

6.请问办理离婚登记需要进行预约吗?怎么预约?

  答:思明区办理离婚登记采取网络预约和现场预约两种方式。网络预约可以提前三天在“i厦门”公众号/app/小程序上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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