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登记注册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时,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概述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时,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注册 

受理条件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厦门市适用)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3.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厦门市适用)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厦门市适用)

6.职业资格证明

7.合伙人住所证明

 

具体材料可点击查看下载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注册 

受理条件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报材料

 

名称变更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厦门市适用)

2.变更决定书

3.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

4.批准文件复印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

 

合伙企业住所变更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厦门市适用)

2.变更决定书

3.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

4.变更后的住所使用文件(厦门市适用)

5.营业执照正、副本

 

合伙人住所变更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厦门市适用)

2.变更决定书

3.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

4.批准文件复印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合伙人住所变更证明文件

 

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厦门市适用)

2.变更决定书

3.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

4.批准文件复印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或姓名、委派代表姓名变更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厦门市适用)

2.变更决定书

3.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新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5.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

6.批准文件复印件

7.营业执照正、副本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发生变更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厦门市适用)

2.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

5.批准文件复印件

6.营业执照正、副本

7.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继任委派书

 

企业类型变更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厦门市适用)

2.变更决定书

3.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

4.批准文件复印件

5.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6.营业执照正、副本

 

出资额变更、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变更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厦门市适用)

2.变更决定书

3.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新合伙人入伙适用)

4.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

5.批准文件复印件

6.入伙协议(新合伙人入伙适用)

7.营业执照正、副本

8.新合伙人的住所证明(新合伙人入伙适用)

 

合伙人承担责任方式变更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厦门市适用)

2.变更决定书

3.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

4.批准文件复印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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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注册 

受理条件

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 

申报材料

 

合伙企业普通注销登记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厦门市适用)

2.合伙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提交相应文件。

3.清算报告

4.批准文件复印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7.报纸公告样张

 

合伙企业简易注销登记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厦门市适用)

2.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厦门市适用)

3.营业执照正、副本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或强制清算终结后

 

办理注销登记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厦门市适用)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4.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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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1.线上办理

申请人可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登录后在搜索框内直接输入“合伙企业登记注册”选择对应行使层级在线办理即可。

2.线下办理

申请人可携带纸质申请材料到公司住所所在地的所属市场监管局办理。

 

办理时间

 

1.市局及自贸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火炬窗口: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冬令时(10月1日-次年5月31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1.市局窗口:厦门市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厦门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C厅2号窗口;

2.自贸区窗口:厦门市湖里区象屿路93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C栋2楼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政务服务中心48号窗口;

3.自贸区海沧窗口: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28号-31号窗口;

4.火炬窗口:厦门市湖里区火炬路56-58号火炬西大门一楼火炬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2号窗口。

 

咨询电话

 

市局0592-7703550

自贸0592-5650039

海沧自贸0592-6800677

火炬0592-5718705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备案办法的通知》

 

常见问题

1、合伙企业登记能否在手机上办理? 

答:合伙企业登记已实现“掌上办”,可通过微信公众号搜索“厦门市场监管”,然后点击【全程电子化】再通过i厦门的账号进行登录,申请办理。(限投资人、涉企人员全部为申领电子执照的企业及持中国身份证、港澳通行证、华侨护照的自然人) 

2、通过微信下载电子营业执照后,换手机登录同一微信号后,是否能用? 

答:电子营业执照保存在下载的手机上,换手机后不能使用,需重新下载。 

3、公司设立登记后,商事主体要怎么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答:商事主体可以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APP三种方式下载并使用电子营业执照。通过微信、支付宝搜索“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或在应用市场中搜索“电子营业执照APP”进行下载并使用。首次下载手机版电子营业执照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本人完成。其下载流程主要分为以下几步: 1.进行实名认证,实名认证需进行人脸识别;只有通过实名认证才可以下载执照。 2.通过实名认证后,选择企业所在的登记地,显示该登记地的所有可下载和已下载的执照记录,在“可下载执照记录”中选择企业名称,下载该企业的电子营业执照。 3.执照下载成功后,可以继续下载其他的执照;也可以修改本手机当前APP已经下载的所有执照的密码,或者返回主页进行其他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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