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和福利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概述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设定依据

依据文件名称 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依据文号 民发〔2019〕62号
颁布机关 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等12部委
实施日期 2019年6月18日
依据级别 规范性文件
条款内容 一、明确保障对象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由各地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二、规范认定流程 (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依据文件名称 福建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意见
依据文号 闽民童〔2019〕131号
颁布机关 福建省民政厅等12部门
实施日期 2019年9月27日
依据级别 规范性文件
条款内容 一、保障对象 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及义务,且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一)父母双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失踪的; (二)父母一方重残、重病,另一方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三)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四)父母一方失踪、失联,另一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重病:根据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公布的大病、地方病病种确定。 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 服刑在押:指根据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被依法押送监狱、看守所执行刑罚,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 强制隔离戒毒:指被司法或公安部门强制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 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 死亡: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失踪: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二、认定流程 (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同时提交以下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的相关材料: 1.属重残的,提供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 2.属重病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 3.属服刑的,提供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4.属被强制戒毒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公安或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5.属死亡的,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6.属失踪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民事判决书。 7.属失联的,提供当地公安机关的查寻信息材料,或村(居)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材料。 在以上情形中,对急需保障,又无法及时提供证明材料的,可先予保障,申请人或受委托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事后补充相关材料。

办理依据

《福建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意见》(闽民童〔2019〕131号) 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及义务,且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一)父母双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失踪的; (二)父母一方重残、重病,另一方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三)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四)父母一方失踪、失联,另一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重病:根据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公布的大病、地方病病种确定。 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 服刑在押:指根据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被依法押送监狱、看守所执行刑罚,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 强制隔离戒毒:指被司法或公安部门强制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 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 死亡: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失踪: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申请对象

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及义务,且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一)父母双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失踪的;

(二)父母一方重残、重病,另一方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三)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四)父母一方失踪、失联,另一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名词解释:

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重病:根据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公布的大病、地方病病种确定。

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

服刑在押:指根据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被依法押送监狱、看守所执行刑罚,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

强制隔离戒毒:指被司法或公安部门强制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

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

死亡: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失踪: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享受待遇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2800元/人/月

申请说明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其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户籍所在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或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搜索“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办理业务。

跨省通办说明:申请人在受理地提交材料,受理窗口将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并推送至业务属地,由业务属地为申请人远程办理,作出是否符合补贴条件的认定。

申请材料

(一)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的情况证明,申请时提交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的相关材料;

1.属重残的,提供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人证》。

2.属重病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已纳入重病单列低保的,无需提供。

3.属服刑的,提供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4.属被强制戒毒的,提供区级及以上公安或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5.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提供执行机关或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6.属死亡的,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7.属失踪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民事判决书。

8.属失联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附件1),或提供《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附件2)和村(居)委员会出具的《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助金核查评议记录表》(附件4)。

9.属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

10.属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公安部门遣送(驱逐)出境的有关材料。

办理流程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意见。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同意,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申请人发放标准及起始月份。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确认同意,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地址

1.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2.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s://zwfw.fujian.gov.cn/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 8:00-12:00;下午 14:30-17:30(冬令时),15:00-18:00(夏令时)

咨询方式

思明区民政局:0592-5862837

常见问题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哪些儿童?

答: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及义务,且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一是父母双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失踪的;二是父母一方重残、重病,另一方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三是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四是父母一方失踪、失联,另一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以重复享受低保、特困供养、困难残疾人等生活补助吗?

答:不可以。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散居孤儿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残疾儿童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3.申请低保或特困救助时,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算不算家庭收入?

答: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儿童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享受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待遇之后根据人均救助水平进行重新计算,补差发放。

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医保有没有补助?

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缴纳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5.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什么情况下应退出保障?

答: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实行实名制登记动态管理,坚持“应保尽报、应退尽退”原则。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退出保障。

  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后,为体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落实社会公平可及,设置3个月过渡期限。3个月后,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抚养能力的,从第4个月开始终止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各项保障待遇。

6.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后,能否继续领取基本生活补贴?

答: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后,仍就读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的,继续发放基本生活补贴至其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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