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认定
为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使孤儿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建立健全孤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促进孤儿健康成长。
概述
为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使孤儿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建立健全孤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促进孤儿健康成长。
设定依据
依据文件名称 | 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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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国办发〔2010〕54号)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办公厅 |
实施日期 | 2010年11月16日 |
依据级别 | 国务院决定 |
条款内容 |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 |
依据文件名称 | 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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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民发〔2010〕161号) |
颁布机关 | 民政部、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2010年11月29日 |
依据级别 | 规范性文件 |
条款内容 | 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本地区截至上一年底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联合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
办理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申请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的,失去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一方死亡另一方查找不到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享受待遇
孤儿基本生活费:2800元/人/月
申请说明
申请人或其委托人向户籍所在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或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搜索“孤儿对象认定”办理业务。
跨省通办说明:申请人在受理地提交材料,受理窗口将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并推送至业务属地,由业务属地为申请人远程办理,作出是否符合补贴条件的认定。
申请材料
1、孤儿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申请人需提供原件,由经办人复印后当场退回);
2、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3、孤儿父母双方的情况证明(申请人需提供原件,由经办人复印后当场退回);
父母死亡的,提交由公安部门、医疗机构、殡仪馆出具的死亡证明,包括户籍注销证明、病故证明、火化证明;父母失踪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判决书。对暂时无法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判决书的,可提供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经公安部门盖章确认的孤儿父母下落不明满两年的证明原件。街道办事处或区民政局要督促孤儿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办理宣告孤儿父母失踪法律文书,完善孤儿审批手续。
办理流程
申请人或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孤儿身份认定申请,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形成审核意见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审查申请材料,依据《福建省民政厅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规定和条件认定孤儿。
办理地址
1.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2.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s://zwfw.fujian.gov.cn/或者手机登录I厦门APP、微信小程序公众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 8:00-12:00;下午 14:30-17:30(冬令时),15:00-18:00(夏令时)
咨询方式
思明区民政局:0592-5862837
常见问题
1.孤儿的定义是什么?
答: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
2.孤儿安置渠道主要有哪些方式?
答: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依法收养。
3.孤儿年满18周岁后还能不能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补助?
答:孤儿年满18周岁后,仍就读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的,可继续按标准享受基本生活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