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思明区原有商贸流通业发展扶持政策《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明区进一步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思政规〔2022〕3号)于2023年12月到期。政策实施以来,较好地服务了我区批零企业,助力我区商贸流通业发展。为持续助力商贸流通业稳增长,着力扩大消费,增强我区商贸流通业竞争力,修订出台新的商贸流通业扶持政策(批零部分)。
二、目标任务
加快完善我区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进一步做大批发零售业务规模,推动批发零售业高质量发展,增强商贸流通业竞争力。
三、适用范围及期限
奖补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在信用厦门平台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的相关单位。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至本措施发布之日符合规定的可参照本措施执行。
四、主要内容
《措施》从推动企业积极申报纳统、批发零售业综合发展质效奖励、批发零售业存量质效奖励三个方面进行奖补,构建批发零售企业扶持体系。
《措施》第一条对新增纳统单位予以3-5万元奖励,鼓励企业按照统计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入统并及时报送数据。
《措施》第二条根据企业综合发展质效增长情况给予封顶400万元奖励。
《措施》第三条根据企业存量质效规模及综合发展质效增长情况给予万分之二或万分之四的存量质效奖励。
五、注意事项
1.新增纳统当年度不享受存量质效奖励。
2.本措施与市级、区级其他政策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企业可择高申请,或根据本措施补足差额。“一企一策”项目协议中已将销售额、零售额等作为奖补资金测算依据(不包括仅作为承诺)的,不享受本措施。
3.奖补对象应按规定及时、准确向街道、商务、统计、税务等部门报送相关数据,若奖补对象虚构事实骗取奖补资金,或者有权监督部门经核查认定应退回奖补资金的,奖补对象应无条件限期全额退回。对骗取或者经有权监督部门经核查认定应退回奖补资金后拒绝退回的,取消其3年内申报奖补资金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同时有关部门保留追回相关资金的权利。
六、关键词诠释
综合发展质效由企业年度批发零售综合销售额、固定资产折旧、工资薪酬、企业利润四项指标分别按85%、5%、5%、5%比重加权合计。批发零售综合销售额=网络零售额*4+(零售额-网络零售额)*3+(销售额-零售额),当年度工资薪酬为零的不予奖励。
存量质效由企业年度销售额、固定资产折旧、工资薪酬、企业利润四项指标分别按85%、5%、5%、5%比重加权合计。工资薪酬为零的不予奖励。
七、示例
某企业2022年-2024年各指标如下(单位:亿元):
|
网络零售额 |
零售额 |
销售额 |
固定资产折旧 |
工资薪酬 |
企业利润 |
2022年 |
1 |
2 |
50 |
1 |
1 |
1 |
2023年 |
2 |
4 |
55 |
1 |
1 |
1 |
2024年 |
3 |
6 |
60 |
1 |
1 |
1 |
2022年批发零售综合销售额=1*4+(2-1)*3+(50-2)=55亿元
2023年批发零售综合销售额=2*4+(4-2)*3+(55-4)=65亿元
2024年批发零售综合销售额=3*4+(6-3)*3+(60-6)=75亿元
2022年综合发展质效=55*85%+1*5%+1*5%+1*5%=46.9亿元
2023年综合发展质效=65*85%+1*5%+1*5%+1*5%=55.4亿元
2024年综合发展质效=75*85%+1*5%+1*5%+1*5%=63.9亿元
2023年存量质效=55*85%+1*5%+1*5%+1*5%=46.9亿元
2024年存量质效=60*85%+1*5%+1*5%+1*5%=51.15亿元
2025年可申请2024年度奖励金情况:
1.综合发展质效奖励
综合发展质效2024年比上一年度增长63.9/55.4-1=15.3%,满足“比上一年度增长10%(含)以上”的要求,按“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0.7万元奖励,封顶400万元”,可享受(63.9-55.4)*10*0.7=59.5万元奖励。
2.存量质效奖励
2023年存量质效46.9亿元低于50亿元,2024年综合发展质效63.9亿元高于2023年的55.4亿元,满足“上年度企业存量质效达10亿元(含)以上且当年度实现综合发展质效增长”但不满足“上年度企业存量质效达50亿元(含)以上且实现综合发展质效两年连续增长”,按上年度企业存量质效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46.9*10000*0.02%=93.8万元。
合计奖励金153.3万元。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梁恺峰;联系电话:0592-2667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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