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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明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4-03-28 11:24

  一、修订背景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明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的通知》(厦思政〔2018〕99号)于2018年9月20日发布实施,实施以来,对规范和指导全区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工作,弘扬社会正气,营造安定稳定的社会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实施过程中,针对见义勇为人员的部分权益保障政策已经随着时间推移逐渐落后于省、市水平;再加上5年间相关部门的名称、职能都有较大的变化,因此需要对该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二、修订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与《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等文件精神。

  三、范围期限

  《思明区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办法》自2024年4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四、主要内容

  1.认定程序。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认定流程为:先由公安机关确认,再由区见义勇为促进会提出初步意见,最后按照表彰层次报区人民政府或区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委员会决定表彰。表彰层级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与“见义勇为模范”,明确表彰奖励程序规定,授予“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由区见义勇为促进会提出初步意见,区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委员会决定表彰;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由区见义勇为促进会建议,区人民政府决定表彰。

  2.表彰奖励。对于已获得公安机关予以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的,经研究决定被授予“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荣誉称号的,每人奖励2000元至5000元;被授予“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的,每人分别奖励10000元至30000元。

  关键词诠释:“见义勇为先进分子”:(1)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作出重大贡献,事迹突出的;(2)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奋不顾身抢险、救灾、救人,作出重大贡献,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模范”:(1)在见义勇为中壮烈牺牲或者严重伤残,情节特别感人,事迹特别突出的;(2)在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抢险、救灾、救人中表现特别勇敢,贡献特别突出的。

  3.权益保护。一是针对因见义勇为牺牲的抚恤。被确认为烈士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福建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等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认定为因公牺牲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规定予以抚恤;认定为视同工伤情形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其他人员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抚恤金。二是针对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生活补助。如有特殊生活困难的,经其家庭申请,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庭,发放标准为15万元;对见义勇为伤残人员,根据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情况,发放标准为一级伤残10万元,之后每降低一级减少5000元。三是针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的助学保障。原标准为“小学每学年1000元,初中每学年2000元,高中(含中职)每学年3000元,普通高等学校每学年5000元至10000元。”因省、市级助学标准调整,我区参照其标准进行了提高,调整后具体标准为:“小学每学年2000元,初中每学年3000元,高中(含中职)每学年5000元,普通高等学校(含大专)每学年8000元,研究生每学年为10000元。”已获得其他助学资助的除外,彰显了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护。

  五、经费收入

  经费来源有四种渠道:一是本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二是捐赠收入;三是公益社会团体的资助;四是利息等合法收入,最主要收入是依赖区人民政府财政拨款。经费主要用途: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奖金、补助见义勇为牺牲和伤残人员的抚慰费用、重要节日慰问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资助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就学等。

  六、注意事项

  1.发生见义勇为行为后需要在2年内在公安机关进行认定;

  2.办法由区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委员会负责解释。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思明区见义勇为促进会,联系电话:0592-266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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