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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扶残助残政策实施意见(修订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3-10-24 10:37

  一、修订背景

  2017年3月,区政府办发布《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关于扶残助残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思政办〔2017〕1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由于省市的相关文件对其中部分政策提出了新的规定,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的重要部署,全面实施国务院、省、市、区“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有必要修订完善《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实际,进一步规范扶残助残工作。

  二、修订依据

  (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关于扶残助残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思政办〔2017〕19号);

  (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厦府〔2019〕367号);

  (三)《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政策的通知》(厦残联〔2020〕84号);

  (四)《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闽残联康复〔2022〕55号);

  (五)《福建省残联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协议管理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闽残联康复〔2023〕39号);

  (六)《福建省残联关于印发〈福建省残联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残联康复〔2023〕40号)。

  三、起草过程

  思明区残联根据《实施意见》实施的经验和成效,按照相关文件精神,经征求区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卫健局、各街道办事处等残工委单位意见;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征求各专门协会、各盲按机构、残疾儿童家长代表意见;专家论证、本会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执行情况评估、风险评估,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等系列程序,并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思明区关于扶残助残政策的实施意见(修订版)》。

  四、范围期限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五、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修订后包括五项政策措施,共七个部分:

  (一)第一部分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1.救助对象年龄由0-14岁扩展为0-17岁;

  2.救助对象监护人户籍不再限制为厦门市户籍;

  3.康复机构资质按上级残联认定范围;

  4.救助金额部分标准进行了修订:贫困残疾儿童或一户有2名以上(含2名)残疾儿童的,经申请和审核后,康复训练最高补助标准在上述基础上增加30%。

  (二)第二至五部分为一户多残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生活补助、为重度视力听力残疾等特定群体购买出行陪护服务、视力残疾人从事盲人按摩行业场所租金补助、大龄孤独症残疾人及其康复训练和照料服务机构补助四项政策,只对个别概念和细节进行了修订,基本沿用原《实施意见》内容。

  (三)第六部分为监督与责任,要求各有关部门、街道对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做好预算安排和统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严格审核、依程序办理,相关资料完整,手续齐全,并接受群众监督。

  (四)第七部分对文件的解释权、有效期,及省、市今后若出台该类项目新规定的执行原则进行了规定,以保证政策的延续性和持续性。

  六、注意事项

  (一)救助帮扶对象的政策性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按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二)省、市今后若出台同类项目政策,救助内容、标准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康复机构范围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的执行。

  七、联系人电话

  思明区残联 扶残助残政策咨询电话:0592-5862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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