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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鼓励高成长型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19-09-17 17:09

  一、制订背景

  为支持我区中小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中小企业应用新技术、探索新模式,重点培育和引进一批高成长性的优质企业,使之成为我区创新发展新动力、经济增长新引擎,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高成长企业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49 号)、《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倍增计划的意见》(厦委发(2019)17号),制订本办法。

  二、扶持对象

  扶持对象为经认定的高成长型企业。

  高成长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指标:

  (一)基数指标。基数年度(首次认定年度前二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包括股权转让收益产生的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两税”)总额不低于200万元。

  (二)增长率指标。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1.基数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连续两年每年增长率不低于50%;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的,连续两年每年增长率不低于40%;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以上的,连续两年每年增长率不低于30%。2.基数年度市场估值不低于1亿元。市场估值在1亿元(含)-3亿元(不含)的,连续两年每年增长率不低于50%;市场估值在3亿元(含)-5亿元(不含)的,连续两年每年增长率不低于40%;市场估值在5亿元(含)以上的,连续两年每年增长率不低于30%。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经营贡献奖励

  对认定的2019年1月1日起设立的高成长型企业,按年度两税区级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

  对认定的2019年1月1日前设立的高成长型企业,按年度两税区级留成比基数年度增量部分的60%给予奖励。

  (二)研发费用增量奖励

  对认定的高成长型企业,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超过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按超出部分的5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三)人才奖励

  对认定的高成长型企业中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包括财产转让所得产生的税收,下同)达到5万元的在职员工,按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

  (四)高成长型企业实行每年认定。某一年度认定未通过的,当年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

  四、申报流程

  (一)通知。每年制订申报指南,在思明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布。

  (二)初审。企业根据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请材料至纳税所属街道进行初审。

  (三)复审。各街道初审后,将材料提交至区财政局复审。

  (四)批准拨付。区财政局将审核意见上报区政府,批准后拨付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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